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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与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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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郑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

负责人:张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志祥,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利霞,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郑伟与被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XXX仲裁裁决,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伟申请撤销的理由:2011年8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在2011年12月15日交付,但被申请人2012年3月19日才向申请人实际交付,且未向申请人交付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加之涉案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维修房屋或支付补偿房屋维修款,但被申请人迟迟不予答复。故申请人向济宁仲裁委员会请求被申请人提供涉案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0000元;承担仲裁费用及因商品房质量及维修费用产生的鉴定费用。2013年5月16日,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济仲裁字XXX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郑伟的仲裁请求。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XXX仲裁裁决,有以下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被申请人交付的涉案房屋是否经验收合格,原裁决草率地认定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档案合格证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时应当出示的材料要求。济宁仲裁委员会已经查清了被申请人在2012年3月19日交房时未出示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也未签署房屋交接单。被申请人故意将档案合格证误作房屋验收合格证,故意隐瞒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相关验收文件、报告、记录和证书等资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明显缺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中所列明的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批复文件3份;工程竣工施工许可证1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1份;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工程质量竣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4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份;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其他文件2份。本案诉争房屋不属于住宅,但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中有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明显不属实。以上证据是关于本案涉案房屋是否真的验收合格的重要证据,直接与本案的结果胜败相关,由于被申请人的隐瞒行为影响了本案的公正裁决。同时本案涉案标的属于公建配套用房,被申请人的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载明了有泗建房开预字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申请人没有见过该许可证,更不知本案涉诉房屋是否在其预售范围内。因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附件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格式合同中书写的本案房屋有预售许可证存有合理的怀疑,因此该验收备案表与本案所涉商业用房无关。综上所述,2013年5月16日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济仲裁字XXX仲裁裁决书,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现请求法院撤销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XXX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辩称:1、济仲裁字XXX裁决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认定事实不清,不属于撤销的法定理由。2、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不能成立。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将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排除在外,故被申请人交付房屋仅需要提交该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档案合格证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主张,载明的文件均已备案,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举证的责任。竣工验收备案中的文件是对被申请人有利的证据,被申请人没有必要隐瞒。另外申请人所主张的相关文件,不足以影响该案的公正裁决。因此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伟与被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济宁仲裁委员会对该案的仲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撤销济仲裁字XXX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伟申请撤销济仲裁字XXX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郑伟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松

审 判 员  崔 英

代理审判员  董 浩

书 记 员  彭 飞

  • 2013-08-01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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