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韩XX(曾用名韩XX),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XX,县长。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XX,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调处中心主任。
一审第三人:孙XX,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上诉人韩XX诉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须以相关的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