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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涡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5)亳行终字第000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辉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XX(曾用名韩XX),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XX,县长。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XX,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调处中心主任。


一审第三人:孙XX,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上诉人韩XX诉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须以相关的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杨XX


  • 2014-12-24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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