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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宁波XX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3)浙甬知初字第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竺飞雄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XX律师。


被告:宁波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宁波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157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彭建华



代书 记员  沈XX


  • 2013-11-13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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