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千XX与苗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山民二初字第011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新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千XX,女,汉族,34岁,现住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XX律师。


被告苗XX,男,汉族,37岁,住址同上。


原告千XX与被告苗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XX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领导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书记员  吴XX


  • 2014-12-17
  •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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