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千XX,女,汉族,34岁,现住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XX律师。
被告苗XX,男,汉族,37岁,住址同上。
原告千XX与被告苗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XX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领导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