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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XX公司与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武民二初字第7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汝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武邑县XX公司,住所地:武邑县。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XX,河北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周汝东,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邑县XX公司与被告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邑县XX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邑县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邑县XX公司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根花


审判员  孙泽民


审判员  王新忠



书记员  张XX


  • 2014-01-14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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