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邑县XX公司,住所地:武邑县。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XX,河北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周汝东,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邑县XX公司与被告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邑县XX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邑县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邑县XX公司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根花
审判员 孙泽民
审判员 王新忠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