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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XX与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虞民初字第4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梅XX,男,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XX律师。


被告宋XX,男,198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XX与被告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梅XX负担。


审判长  田仲秋


审判员  胡长聚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赵XX


  • 2014-05-27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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