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XX,男,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XX律师。
被告宋XX,男,198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XX与被告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梅XX负担。
审判长 田仲秋
审判员 胡长聚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