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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教育局与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孙XX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4)高行初字第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柴建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高青县教育局。住所地:高青县青城XX。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XX律师。


被告: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青县文XX。


法定代表人:成学礼,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住高青县。


第三人:孙XX,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委托代理人:柴建民,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山东XX律师。


原告高青县教育局诉被告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XX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青县教育局以与第三人孙XX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青县教育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青县教育局承担。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张宗祯


审判员 张逢阁



书记员 许XX


  • 2014-06-11
  • 高青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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