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医患关系矛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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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住院医疗费用从起付线以上的开始报销: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含未达级)医院300元,社区医院(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低5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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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工伤纠纷律师咨询如何收费
工伤法律服务费用计算有三种方式:按件、按时或按标的额。按时收费受律师经验和年限影响。按标的额收费则分档:低于五万元收1000-3000元;五万元至五十万元收6%-5%;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收5%-4%;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收4%-3%;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收3%-2%;超过一千万元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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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工伤纠纷
职工医保缴纳后多久可以使用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次月起即可享受门诊报销。新加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需连续缴纳六个月才能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医保主要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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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医疗保险纠纷
退休人员医保新政策
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7条已经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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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异地就医医保的报销流程是怎样的
异地就医医保报销的流程是需要自己先垫付医药费,保留就医时的发票和用药清单等,还有病历本,然后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和医保卡和医疗相关材料等到当地的医保机构的结账窗口进行报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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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美容及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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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医患关系矛盾纠纷问答推荐
子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母公司与子公司间构成了紧密的附属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子公司处于母公司的实际管控之下。这里所说的“实际控制”是指对于子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事项,母公司都具有事实上的最终决定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母公司能决定子公司董事成员的筛选任免过程。另外,企业还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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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赔偿患者损失属于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当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活动期间,由于不当操作导致患者生命权及健康权受到侵害之时,就会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此种赔偿债权债务关系便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归类于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范畴之中,具体表现为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例如医疗机构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它与诊疗规范密切相关的文件精神,故意隐瞒或者拒不出示与该起争议相关的病历记录,甚至遗失、伪造、篡改乃至非法销毁这些病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将被视为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表现。另外,医疗损害责任还涵盖了因为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质量缺陷或者输入不符合标准的血液而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形,患者既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提出索赔要求,亦可直接向医疗机构寻求赔偿。若医疗机构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仍有权向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进行追偿。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医务人员实施了具有过错性质的诊疗行为;患者确实遭受到了损害,主要涉及到人身伤害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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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养女与养父母关系
[律师回复] 解析:在特定情况下,的确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当养子尚未成年之际,养父养母不得擅自解除此项关系,但倘若养父养母和送养者商量好解约,这自然也是允许的;另外,如果养女已经年过十周岁,那么解除收养关系时必须得到她本人的同意。若养父养母未能尽到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养女的合法权益之行为,那么送养者有权请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若送养者和养父养母无法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共识,他们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恶化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他们也可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如若协商无果,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所有情况下,当事人若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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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素:首先,劳资双方须存在明确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其次,雇主需要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薪酬;最后,雇主要对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并合理地安排其工作内容。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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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利害关系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在探究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关键条款时,我们不难发现其对行政纠纷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而要真正把握好“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实质内涵,则需要明晰以下三个关键点:1.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行政相对方并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还应当涵盖那些因行政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财产共有者、继承人、相邻权人以及实际使用者等等。2.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行政行为的存在必然会对相关主体的权益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当某项行政行为涉及到特定对象时,该对象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当规划部门对某片区域的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并颁发相应许可证后,由于新的规划方案可能会改变原有房屋的使用环境,从而使得原房屋所有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原房屋所有者便与该规划许可行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最后,我们还需关注到,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与行政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权利之所以会受到损害,必须是由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的。换言之,若非行政行为的出现,当事人的权利本不应遭受任何实际影响。综上所述,只有在全面考虑以上三个要素之后,我们才能够准确地判断出当事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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