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当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活动期间,由于不当操作导致患者生命权及健康权受到侵害之时,就会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此种赔偿债权债务关系便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归类于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范畴之中,具体表现为过错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例如医疗机构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它与诊疗规范密切相关的文件精神,故意隐瞒或者拒不出示与该起争议相关的病历记录,甚至遗失、伪造、篡改乃至非法销毁这些病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将被视为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表现。
另外,医疗损害责任还涵盖了因为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质量缺陷或者输入不符合标准的血液而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形,患者既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提出索赔要求,亦可直接向医疗机构寻求赔偿。
若医疗机构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仍有权向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进行追偿。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
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
医务人员实施了具有过错性质的诊疗行为;
患者确实遭受到了损害,主要涉及到人身伤害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
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