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车损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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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车损合同纠纷推荐文章
利用田地作私人墓地是否合法
违法的。《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的。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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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实习期和试用期有哪些不同
用工关系中的实习期一般是针对那种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应届毕业生,这与我们说的试用期还是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主要就包括在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当事人的目的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对期限的限制不同等等,具体的请跟随小编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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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车辆报废条件有哪些
1、行驶公里数达到60万公里,2、未通过年检或没有按时年检的,3、超出国家的排放标准限制,机动车排放标准如今是越来越严格了,每出一个新的排放标准,就意味着一批老车要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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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异地车牌转入深圳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需要对照查看车辆排放是否符合国五标准,是否有非法改装或改变外观的情况,其次至原居住地办理车辆迁出,之后至深圳环保局申领环保排放证书,至车管所进行刑侦验车、安全检验,最后就可以选取新车牌号并领取新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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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对方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这种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违约行为和合作目的不能达成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假如在合同中有关于定金的条款,那违约的当事人是不能要回定金的,收定金的违约要支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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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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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车损合同纠纷问答推荐
遗嘱继承纠纷中被告为90多岁老人,原被告双方无争议,原告想按遗嘱继承房产全部份额,目的是顺利拿到判决书,过户用
[律师回复] 对遗嘱有异议吗?方便电话沟通吗?
胡国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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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保险问题,对方全责,定损后说的达不到更换标准,只修复,个人想换掉,是可以换还是就是达不到标准呢
[律师回复] 你好,请详细描述一下具体情况
柳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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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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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行车损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若骑行自行车遭受机动车撞击,且经判定机动车驾驶员需承担全部责任时,可先行允许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方进行赔偿;如仍有不足部分,驾驶人还须自行为其进行赔偿。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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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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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部外伤软组织损伤能报工伤依据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劳动过程中所导致的腰部损伤可进行工伤鉴定,然而,是否能被界定为工伤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列举了职工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由于执行职务的需要而遭受事故伤害;(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职务的需要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4)患有职业病;(5)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因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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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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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赔偿患者损失属于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当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活动期间,由于不当操作导致患者生命权及健康权受到侵害之时,就会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此种赔偿债权债务关系便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归类于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范畴之中,具体表现为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例如医疗机构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它与诊疗规范密切相关的文件精神,故意隐瞒或者拒不出示与该起争议相关的病历记录,甚至遗失、伪造、篡改乃至非法销毁这些病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将被视为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表现。另外,医疗损害责任还涵盖了因为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质量缺陷或者输入不符合标准的血液而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形,患者既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提出索赔要求,亦可直接向医疗机构寻求赔偿。若医疗机构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仍有权向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进行追偿。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医务人员实施了具有过错性质的诊疗行为;患者确实遭受到了损害,主要涉及到人身伤害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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