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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缴纳,未约定缴费时间的,应当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具体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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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有效解决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纠纷解决的四种方式。协商以实力为基础,简洁快捷;调解借助第三方推动理解;仲裁由机构公正裁决,一裁终局;诉讼为最终权威机制,维护权益。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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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合同效力
二手房合同无效的房产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纠纷解决的常用途径。协商凭权力与影响力折衷让步,高效简洁但建议书面记录。调解依赖第三方推动达成谅解,适用于对话无果时。仲裁由机构公正裁决,一裁终局可强制执行。诉讼是最终权威机制,维护权益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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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二手房纠纷
夫妻房产纠纷可以起诉吗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商快速友好,需书面记录;调解借助第三方促和解;仲裁由机构裁决具终局性;诉讼是最终权威途径,维护权益最后防线。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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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财产分割
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产假期间工资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原本就不能同时享受。如果用人单位有给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生育保险机构就会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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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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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区恋爱期间财产纠纷问答推荐
互联网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1.调停与和解:在当事人希望寻求自行解决途径的前提下,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彼此之间的版权纷争;2.调解程序:若当事人决定将争议交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则需签署相关委托书,以便于双方合作解决著作权领域内的纠纷;3.仲裁机制:当当事人已经就仲裁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或在著作权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时,他们便可依据这些文件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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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纠纷责任划分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房屋渗漏问题的法律责任归属,相关规定如下: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渗漏现象,需负全责进行修复及赔偿;而物业公司尽管并非直接导致渗漏出现的元凶,但倘若其在管理过程中有所疏忽,或者在面对问题时未能及时处置,进而导致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则其亦须对此担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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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装修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倘若在房屋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四大途径予以妥善解决。首先,在和解方面,双方应当遵循平等互惠的原则,以非正式且友好的方式达成共识,如果未能实现和解目的,那么就需要考虑请求公正的第三方介入协助调解。其次,若经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依据房屋装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最后,若仲裁程序未能解决问题,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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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写两人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则婚前购买房产并列署两位准夫妻姓名者视为共有财产:(1)在结婚前一方独立出资购房,且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同时列有准夫妻双方之姓名;(2)同样是在结婚前,一方由其双亲全资购买房产,并且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亦同时列有两位准夫妻的姓名;(3)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租赁房屋,但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进行了购买,且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列有其中一方的姓名;(4)在结婚之前,两位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同时列有两位准夫妻的姓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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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实际占有如何影响产权归属
[律师回复] 解析: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房屋的实质占有权并不仅仅限于现实中的使用,而是指只要房屋处在权利人的有效监控之下,便可以认定为“实际上的占据”。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房屋准许居住的相关证明以及房门钥匙等等客观的证据,便足以证实他们已经实际控制了所涉及的房屋,而不论这栋房屋是正在建设中还是尚未完成竣工验收。通常情况下,当人们获得了房屋的钥匙并成功办理了物业的入住手续时,就应该被视为对房屋拥有了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权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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