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则婚前购买房产并列署两位准夫妻姓名者视为共有财产:
(1)在结婚前一方独立出资购房,且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同时列有准夫妻双方之姓名;
(2)同样是在结婚前,一方由其双亲全资购买房产,并且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亦同时列有两位准夫妻的姓名;
(3)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租赁房屋,但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进行了购买,且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列有其中一方的姓名;
(4)在结婚之前,两位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同时列有两位准夫妻的姓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