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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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推荐文章
拆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缴纳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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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2024养老保险补缴新政是什么?
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需要按照规定去及时申请补缴;另外如果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在满足以下条件情况下,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1、在2011年7月份以前办理过缴费的人,年龄超过退休年纪可以对社保进行一次性补缴;2、2011年之前在国企单位工作的这一类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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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是怎么样的?
土地使用税,是我们依法使用土地的个人或者是单位应该对国家缴纳的税费,一般包含有土地的增值税还有其他的印花税等等,并且使用土地并不是永远的使用,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那么关于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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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1、纳税人购置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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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湖北省2024年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湖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1、发放时间:6、7、8、9月。2、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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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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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问答推荐
有房产纠纷的房子如果出售了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在提起诉讼之前,将房产以合理价格售出乃是合法之举。首先,若出售价格显著低于市值,则构成恶意财产转让,此种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有权裁定该买卖无效。其次,若在售房后导致应予清偿的债务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债权人有权提出撤销权之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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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没有逾期多久可以消除
[律师回复] 解析:经过长达五年之久的沉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仅会收录借款行人在过去五年内所发生的逾期纪录。这就意味着,若能及时归还所欠款项,那么在偿还之日起的第五年,信用报告将自动从系统中消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已经清偿了所欠贷款,逾期记录仍然会被保留长达五年之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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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就是土地证是对的吗
[律师回复] 解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具有相同的含义与作用。在我国,不动产概念广泛涵盖了房屋、土地、矿产等多种资源类型,其核心在于这些各种形式的资源的归属权益已经通过公正严谨的程序进行了确认并记录在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动产证”。而土地使用权证则是对土地产权的一种具体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由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将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及其相关的法定事项详细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以确保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这个过程中,不动产的定义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它主要包括土地、海洋区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固定附着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当上述各类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信息被准确无误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后,就意味着该项登记工作已经顺利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完成登记之后,有义务依法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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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离婚房产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律师回复] 解析:(一)关于未涉及财产权益的法律纠纷:每起案件的费用范围为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不等;而对于牵涉到财产权益的法律纠纷:基础服务费则设定在每起案件1000元至2000元之间。当争议的财产标的金额超出1万元时,应根据以下的比例进行逐步递增式细分和累计计算。具体来说,争议标的金额的计费比率如下所示:在10001元至1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计费比率为5%至6%;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计费比率为4%至5%;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计费比率为3%至4%;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计费比率为2%至3%;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区间内的部分,计费比率为1%至2%;而在5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计费比率为0.5%至1%。(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法律纠纷未涉及财产权益,每起案件的费用范围为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不等;若涉及财产权益,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三)在审判阶段,若法律纠纷未涉及财产权益,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费用范围为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不等;担任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费用范围为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不等;若涉及财产权益,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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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确实是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就针对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与出卖方之间产生的纠纷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人民法院法规则,需依法通知参与案件审理的包销方;若出卖方、包销方以及买受人均已经就彼此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且具体的约定,那么便应依据该约定来确定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应地位。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已被撤销、解除之后,出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将其所收取的购房贷款以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其利息分别归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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