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是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
就针对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与出卖方之间产生的纠纷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人民法院法规则,需依法通知参与案件审理的包销方;
若出卖方、包销方以及买受人均已经就彼此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且具体的约定,那么便应依据该约定来确定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应地位。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已被撤销、解除之后,出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将其所收取的购房贷款以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其利息分别归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
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