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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医疗事故推荐文章
社会保险是医疗保险吗?
社会保险不是医疗保险,医保是社保的一部分,其中社保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医保是对职工在受伤需要医疗服务的时候,社会或者单位所提供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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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如果二次住院手术保险公司赔付吗?
在交通事故中若对方全责,并且涉及二次住院手术,保险公司通常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付。但具体能否成功索赔及赔付金额,还需依据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因此,建议仔细查阅保险合同,了解相关理赔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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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交通保险索赔
哈尔滨市医保住院间隔天数规定是什么
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患者需等待至少15天才能再次住院享受报销,但病情严重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况下,可由定点医院医师评估后短时间再次就医。换医院或改变诊断不受此限,但间隔需超10天,以防滥用医保。二次住院押金减半,报销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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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医疗保险纠纷
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家属能参与吗
诈骗犯罪立案需受骗财物价值达3000元及以上。基本刑事责任刑期多在三年以下,有加重情节则判三至十年。特别严重者可判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认定关键在于犯罪者的非法占有意图及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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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诉讼管辖
刑事案件传唤流程是怎样的
组织考试作弊罪立案准则:在国家级考试中组织作弊或提供器材、援助,即构成此罪。违法者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协助者,同样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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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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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医疗事故问答推荐
怎样判定手术失败是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解析:在判定某项手术的失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之时,我们必须严格依据以下几点特殊条件:首先,涉案人员必须是医疗机构内从事医务工作的员工;其次,该名员工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除此之外,这种违法行为还必须导致对患者人身权利的实质损害。最后,这种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必须具备必然且直接的关联性。关于医疗事故的确认,主要由相关的医学会提供技术层面的认证,并以鉴定报告的方式公开发布。然而,如果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或者已经有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判决,亦或是各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甚至可能涉及到非法行医等复杂情况,那么医学会可能无法进行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手术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过错可以归纳为术前判断失误、手术执行过程中的疏忽、术后管理不善以及麻醉不当等四大类。其中,这些错误可能包括误选手术部位、手术操作失误、擅自更改手术方案、麻醉管理不当等多种情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手术的失败都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这是因为在确立医务工作者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权益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仍然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么手术的失败就有可能无法被视为医疗事故。上述观点均以当前的法律规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基础,但具体情况仍需依靠法律专家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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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复发就医步骤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工伤复发的认定程序,具体步骤主要如下:首先,劳动者需向有关方面提供其在原始事故中受伤的确切证据资料,如,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工伤证书、工伤认定期限表格以及批准伤残退休的详细登记表等;其次,对于那些从未接受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审的工伤退休者而言,他们必须填写一份名为《职工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程度鉴定审批表》的工具,其中需由当事人叙述受伤的发生时间、详细经过、地点以及重点治疗项目等内容,并且该表需一式两份;最后,企业保险科将组织医院的专家团队对这些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评估,根据历史上受伤的具体部位,判断旧伤是否已经完全康复或者是否存在复发的可能性,并据此给出相应的鉴定结论。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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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尽量不要打官司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1.案件审理耗时较长,当事人需投入大量时间成本。鉴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常须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故导致此类案件整体审理周期相对较长,一般状况下,一审所需时间约在两年左右,部分案件甚至周期更长。2.涉案专业领域为医学,当事人需投入大量精力来学习掌握相关医学知识,以此支付精力成本。3.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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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撞后一直赖在医院不走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在此建议您进行伤残程度鉴定,以确保准确度并为后续诉讼提供支持。在这方面,人身伤害赔偿的主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误工费、可能出现的后期医疗费用、如果达到伤残等级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内容,而各项金额则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来精确计算得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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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医疗补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如劳动者患病或遭受非因公伤害,其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胜任原先的职位工作,亦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外为其提供的合适工作岗位,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而定,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若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重返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为其妥善安排更为符合其身体状况的新岗位。唯有当劳动者既无法胜任原岗位又无法适应新岗位时,用人单位方有权合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然而,若用人单位忽视这一程序性要求,未能征求劳动者关于能否转岗的意愿,而是在劳动者医疗期结束后继续让其休病假,进而未经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便构成了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须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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