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相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管制和拘役的,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
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态度等因素。
10w+浏览
202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