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职务侵占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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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工作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会损害组织的合法权益。常见的形式包括:利用主管、决策等职权调拨财产;指挥或影响下属,如会计利用资金管理权;以及利用自身地位控制他人或利用他人权限,如领导指使员工办理事务。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哪些情况属于职务侵占罪

一、哪些情况属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即是指危害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相关机构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中,作为该组织中的特定成员——即在职务范围内具有相应职权者,以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务资源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严重违法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况供参考:

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利用自身所拥有的主管、分管、经手、决策或处理某项事务等方面的权力,例如单位领导通过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来实施职务侵占

其次,他们也可能会借助于自身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相关的权限,比如会计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权利进行职务侵占;

再者,犯罪嫌疑人还可能会依赖、凭借自身的权限、地位来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那些对自己有所求的人员的权限,例如单位领导利用单位员工为其办理事务时实施职务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务资源,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这种行为损害了组织的合法权益。常见形式包括:利用主管、决策等职权调拨财产;指挥或影响下属,如会计利用资金管理权;以及利用自身地位控制他人或利用他人权限,如领导指使员工办理事务。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法律。

二、哪些情况属于违章建筑

以下情况可被判定为违章建筑: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以及其他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项目;

利用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或者村民私有的宅基地进行非法交易后兴建的建筑项目;

未经批准占用已经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项目;

未经允许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项目;

以及其他未获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建筑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哪些情况属经济类刑事拘留

涉及到经济学领域的刑事拘留案子常常出现以下几类情况:涉嫌合同诈骗罪当事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各种形式的合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性;此外,还可能涉及到金融诈骗罪,例如身份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这些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类型;再者,由于非法经营活动的存在,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此类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除此之外,逃税抗税,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如假冒注册商标等;而在职务方面,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即利用职务便利优势,窃取、侵吞了所在单位的财物;当然还有挪用资金罪,即私自转移、占用了所在单位的大额资金,供自己或者借给他人使用,这同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法律强制性的手段,其作用在于在事件调查阶段控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不是最终决定是否起诉的标志。只要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就有权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如果证据足够扎实确凿,将作为重要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要求提起诉讼的申请,由检察官进行全面审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决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务资源,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这种行为损害了组织的合法权益。常见形式包括:利用主管、决策等职权调拨财产;指挥或影响下属,如会计利用资金管理权;以及利用自身地位控制他人或利用他人权限,如领导指使员工办理事务。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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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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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人因土地的使用发生纠纷,可由村委丶乡镇政府调解,也可向人民解决。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犯罪。
1、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2、对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当地提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返还土地。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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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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