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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哪些
1、物理因素1、高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2、高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3、低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4、局部振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2、生物因素1、炭疽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2、森林脑炎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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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事业单位公休假规定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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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有哪些区别
在我国对房屋的相应登记较为全面和认真,对这类房屋的合法性有着较为全面的保护。不动产证和房产证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不动产证包含了土地使用证。下面小编就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有哪些区别,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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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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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员工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可领失业金是否有规定
劳动者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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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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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业股权纠纷问答推荐
公司法隐名股东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隐蔽型股东方通常亦称其为“实际投资者”,其本质含义在于,这类股东通过隐藏自身身份,利用他人名义创立公司或履行出资义务。而在此过程中,虽然他们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及工商注册记录中均显示为他人的实际出资者,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隐蔽型股东方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他们是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的股东;其次,他们是根据隐蔽型出资方与显名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形成的股东;再次,隐蔽型股东方合同属于双方互负义务且具有对价性质的双务合同;此外,该合同属于承诺即生效且无需特定形式的诺成合同;最后,隐蔽型股东方的出资标的涵盖了货币、不需以登记作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资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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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产权商铺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在处理房产纠纷时,最理想的方式是通过自主协商加以解决。在协商解决房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利用行政指令的手段来强行要求对方参与协商,更不可采取中断供应或终止合作等手段对对方施压,强迫其接受只有对方履行义务而无自身责任的协议。协商阶段应严格依法办事,即双方所达成的和解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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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房地产纠纷律师费用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诉讼费用主要包含两大组成部分:首先,案件受理费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其次,还有其它各类诉讼费用。房产纠纷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案件类型,其案件受理费会根据争议涉及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率进行相应的收取:对于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争议标的额,须每起案件支付50元人民币作为案件受理费;若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2.5%的比率进行收费;当争议标的额超过10万元但未达到20万元时,则需要按照2%的比率进行收费;而当争议标的额介于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1.5%的比率进行收费;当争议标的额超过50万元但未达到100万元时,则需要按照1%的比率进行收费;当争议标的额介于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0.9%的比率进行收费;当争议标的额介于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0.8%的比率进行收费;当争议标的额介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0.7%的比率进行收费;当争议标的额介于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0.6%的比率进行收费;当争议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时,则需按照0.5%的比率进行收费。除此之外,通常还需要支付其他各类诉讼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以及财产保全费用等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案件受理费(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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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公司给我10%股份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在我国现行法中,股权代持协议原则上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仅有隐名股东才具备法定的转让股权的权力,而这种代持股的协议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此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常常会签订一份合意,其中约定了由实际出资人提供资金并且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双方共同确认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通常情况下,当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就这份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争议时,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限制,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认定这份合同是有效的。然而,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否给予支持,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因为投资权益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理由向名义股东提出权利主张,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类诉讼请求给予支持;其次,如果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依据来否定实际出资人的权利,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种抗辩进行支持;最后,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便试图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事项,那么人民法院同样不会对此类诉讼请求给予支持。总的来说,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一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标,然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会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从事某些投资活动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因此,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从事投资活动的人群,或者他们计划投资的企业所属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领域,那么股权代持协议很可能会被视为具有非法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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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听证会会议记录如何保存
[律师回复] 解析:会议记录的模式层出不穷,并未有固定的设计规范。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模式,皆需包含下列关键要素:首先,明确记录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其次,详细注明会议的举办场所;然后,注明参与此次会议各项核心内容讨论的相关人员名单;最后,详实记录讨论的重点议题及其最终决策结果。此外,对于重大型会议,需在出席人数之后附注“出席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明。关于会议记录的撰写,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第一,在会议开始之前,务必做好与会者基本信息的收集和记录工作;第二,确保对会议内容的记录准确无误;第三,熟练掌握速记技巧,以便于快速记录会议中的重要信息;第四,保证会议记录的准确性以及时效性;第五,书写时力求字体清晰工整。以“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主题的会议记录,其具体内容可包括:会议的主题、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姓名、记录员姓名等信息,同时,还需详细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总而言之,会议记录是对会议过程的全面总结和提炼,需要严格按照本单位会议纪要的格式、模板以及公文书写要求进行编写。会议记录不仅是未来开展某项具体工作的行动指南,更是对会议精神的传承和发扬。因此,在制作会议记录时,务必要充分考虑到会议记录的注意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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