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隐蔽型股东方通常亦称其为“实际投资者”,其本质含义在于,这类股东通过隐藏自身身份,利用他人名义创立公司或履行出资义务。
而在此过程中,虽然他们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及工商注册记录中均显示为他人的实际出资者,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隐蔽型股东方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他们是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的股东;
其次,他们是根据隐蔽型出资方与显名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形成的股东;
再次,隐蔽型股东方合同属于双方互负义务且具有对价性质的双务合同;
此外,该合同属于承诺即生效且无需特定形式的诺成合同;
最后,隐蔽型股东方的出资标的涵盖了货币、不需以登记作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资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