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孕妇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因此,只要女职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如果孕妇遭非法解雇,她们有权要求复职或获得赔偿。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保障孕妇的工作权益。
10w+浏览
202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