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界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间的共有财物涵盖范围广泛,诸如其所获得之薪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营业与投资带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受益以及遗产或赠予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所有者除外)等等。对于这些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举例来说,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在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他们有权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获得的财产和婚礼之前的个人财产进行关于归属的约定,这些协议可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拥有等方式。
在上述情况下,每种安排都需要以书面形式具体呈现出来。
更为重要的是,夫妻之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获得的财产和婚礼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对他们双方均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一方不知情
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时,尽管可能存在一方对事实毫不知情的情况,但是对此类事例的处理仍需全面考虑诸多相关因素。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债务是否源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活动的开展。例如,用于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开支,往往会被视为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债务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债权人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此外,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即便另一方并不知情,通常也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对于那些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巨额债务,如果不知情并且并无从这笔债务中获益的一方,则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报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及非指定赠与或遗产等,除非明确指定归属一方。这些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置权。如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和车辆,通常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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