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房产质押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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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房产质押纠纷推荐文章
汽车产权证丢失,应该如何补办?
1、携带资料:车主身份证原件、行驶证。2、办理流程:1、先去小车查验岗大厅内,递上行驶证,告诉民警,需要补领登记证书2、拿着申请验车单去排队验车,验车后,拿单回到大厅,协警给你一个信封,里面装上验车单。然后去车管所大厅取号,等候,办理结束两天后凭此再去领取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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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销售自建房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销售自建房是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土地增值税是必须要缴纳的,这主要指的就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之下,是需要缴纳的税收当中的一种,基本上不存在税收优惠政策,都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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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广东省陪产假男方休假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男职工的妻子生育孩子需要人照顾,男职工可以休陪产假15天,并且在陪产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常给男职工发放工资待遇,不能因为男职工休陪产假而影响到其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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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什么是公租房和廉租房?
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廉租房则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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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的内容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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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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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房产质押纠纷问答推荐
互联网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1.调停与和解:在当事人希望寻求自行解决途径的前提下,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彼此之间的版权纷争;2.调解程序:若当事人决定将争议交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则需签署相关委托书,以便于双方合作解决著作权领域内的纠纷;3.仲裁机制:当当事人已经就仲裁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或在著作权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时,他们便可依据这些文件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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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纠纷责任划分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房屋渗漏问题的法律责任归属,相关规定如下: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渗漏现象,需负全责进行修复及赔偿;而物业公司尽管并非直接导致渗漏出现的元凶,但倘若其在管理过程中有所疏忽,或者在面对问题时未能及时处置,进而导致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则其亦须对此担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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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装修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倘若在房屋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四大途径予以妥善解决。首先,在和解方面,双方应当遵循平等互惠的原则,以非正式且友好的方式达成共识,如果未能实现和解目的,那么就需要考虑请求公正的第三方介入协助调解。其次,若经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依据房屋装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最后,若仲裁程序未能解决问题,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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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土地性质变更商业怎么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1.原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正式申请,请求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原土地使用者需委托符合双方共同认定要求的评估机构,为该地块设定合理的补偿金额,以便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2.收到申请之后,国土部门将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新规划以及地块调整后的具体使用性质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公开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教育参考价格以及近期邻近宗地的交易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经过规划、国土、财政、监察等多个部门的集体审议,最终确定土地出让的起始价格,并由土地交易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3.经过招拍挂出让环节后,新的土地使用者将会诞生。新的土地使用者需要与土地交易机构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交确认书,并且还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如约支付土地出让价款。4.当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出让合同全额支付完毕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后,便可着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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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实际占有如何影响产权归属
[律师回复] 解析: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房屋的实质占有权并不仅仅限于现实中的使用,而是指只要房屋处在权利人的有效监控之下,便可以认定为“实际上的占据”。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房屋准许居住的相关证明以及房门钥匙等等客观的证据,便足以证实他们已经实际控制了所涉及的房屋,而不论这栋房屋是正在建设中还是尚未完成竣工验收。通常情况下,当人们获得了房屋的钥匙并成功办理了物业的入住手续时,就应该被视为对房屋拥有了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权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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