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夫妻共同债务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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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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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动迁安置房买卖税费是多少,安置房过户总共要交多少费
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交易费:3元/平方米。3、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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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老夫妻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面对房产继承纷争,首选协商解决,遵循遗嘱或和睦原则。协商一致后,先公证再办理房产变更。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组织调解并依法裁决。诉讼中需提供证据支持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将作为过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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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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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公务员醉酒驾车会被怎么处理
公务员醉酒驾车会被开除公职和党籍。醉驾是一种很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这种行为,给国家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影响了党的形象,一般会处罚的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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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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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夫妻共同债务办案问答推荐
非控股股东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普通股股东所拥有的权力主要包括:1)公司重要决策的参与权。这种权利源于普通股股东对于公司股票的持有,它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权益。2)获取公司资产的利润以及在公司经营后留下的剩余资产的分配权。这两项权利直接反映了普通股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剩余收益权。在履行义务方面,1)作为股东,您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按比例缴纳投资款。您可以使用现金进行出资,同时也可以选择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以货币估值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来进行出资。2)您必须遵守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不能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样,您也不能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因为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您将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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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数量的限制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能超过实际用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因此,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确保所雇佣的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超出其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为了强化对用人单位遵守此项比例要求的监管力度,明确划分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即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作为计算用工比例的单位。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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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权分割应如何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当夫妻离婚之时,关于原属于两人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之债务,必须共担责任进行清偿。若共有财产无法完全抵消欠款,或者财产已被各自主张所有权,则双方需达成互相协商的解决方案;如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上,夫妻之间的“共同偿还”责任是一种连带性质的清偿责任,无论双方是否已经解除婚姻关系,都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所有的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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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的共同继承问题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当自然人去世以后,他们的合法财产可全部由其法定继承人接手传承。在此过程中,若该逝者依法有权拥有该地上的房产,那么此房亦能得到相应的继承权。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公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产却可以进行继承。这是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而仅有宅基地上的房产才属于公民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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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产权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1.若在结婚登记之前由某一方独立支付房款购置房产,但之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若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定分配使用。2.若在结婚登记之前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买房产,且最终房产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的贷款却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将归属于房产登记方所有,但其婚后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就此部分提出分割请求。3.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某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单独购买了房产,并且未明确表示该房产为赠与其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除非有其他特殊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将不会被纳入分割范围。4.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夫妻双方的父母均为他们购置了房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这些房产将依据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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