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能超过实际用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因此,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确保所雇佣的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超出其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
为了强化对用人单位遵守此项比例要求的监管力度,明确划分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即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作为计算用工比例的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