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安置土地转让纠纷律师
季倩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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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 合同事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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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安置土地转让纠纷推荐文章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这一税额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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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村民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怎么做
根据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转让制度,承包人主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决策,需向农业发包部门报告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需签署书面协议,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并向备案机构报告后,受让方可操作流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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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土地承包
昆明市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昆明市土地使用税税率按照城区划分纳税等级,其标准在3.5元到22元来进行纳税,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在各个地方都是存在差异的,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率,然后按照规定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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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是多少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是8年,营运车辆到了8年可转为非营运车辆,但再过8年后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报废,否则将对城市及市民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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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农村房屋宅基地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住址】,诉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住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现向【受理法院名称】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位于【具体地址】的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违建、赔偿损失【具体金额】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证据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现场照片/录像、证人信息等。原告签字,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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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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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安置土地转让纠纷问答推荐
行政诉讼中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我国现行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一些行政复议应先行执行的特殊情况,具体包括: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被处罚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工伤保险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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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不安排工作是否构成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在法律层面上,企业若未能为员工合理地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则被视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企业严格履行其与员工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如果企业仍然拒绝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员工便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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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同意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在债权转让中,若债务人表示反对,此种情况下,债权仍然是可转让的。因为,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即便债务人持反对态度,这并不妨碍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有效性。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债权人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仍有权利将其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除非涉及到合同性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等因素而导致无法进行转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必须要向债务人发出正式的通知。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务人,那么此次债权转让将会被视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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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假设遭遇了房产拆迁纷争,我们可根据以下几种方式来有效化解矛盾:首先,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或者房屋承租人和被拆迁人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共识之际,经各方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公正裁决;其次,如遇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前仍未迁出,则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最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还可以选择提起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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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厅吃鱼有鱼鳞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律师回复] 解析: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不构成犯罪”这一说法。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众多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1)使用非食品级别的原材料制造食品,或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化学物质,或是未经合法程序采用回收食品当做开始生产的原材料;(2)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限值;(3)营养成分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的专门供给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食和辅食;(4)食品出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菌滋生、污秽不堪、混入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特性异常的情况;(5)病死、中毒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野兽、水产动物的肉及其制品;(6)未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9)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了防止疾病传播等特殊需求而明文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此外,违法使用添加剂,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异物等也属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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