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
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
人格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
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
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
故意伤害罪,如
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经
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