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在《关于处理
自首和
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做了规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
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
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
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
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
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