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后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双方自愿协商;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
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二)申请
人民调解;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申请卫生
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四)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若对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