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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更新时间: 2022-06-07 11:45:56
律师解答:
1、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夫妻之间有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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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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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3、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夫妻之间有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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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1、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3、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夫妻之间有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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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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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长期夫权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提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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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的义务有哪些
1、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2、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3、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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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结婚后夫妻间有什么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婚后夫妻间有什么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共同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封建法律规定,结婚后,妻子必须姓丈夫的姓氏,“倒插门”的女婿必须姓妻子的姓氏,这是封建后的宗法思想,是必须破除的。  第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子女出生后,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夫妻民族不同的,子女是随父亲的民族还是随母亲的民族,夫妻有平等决定权。传统上在我国子女都是随父亲的姓氏和民族,这只是一种习惯,并不是法律要求的,如果夫妻协商子女随母亲的姓氏和民族,法律也是允许和保护的。因为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子女,夫妻任何一方都没有超出另一方的对子女的。当子女成年后,可由其自己决定随父亲或随母亲的姓氏和民族从属。  第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
五、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第
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第
七、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第
八、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第
九、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去世以后,生存的另一方都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死者的遗产,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限制其对所继承的遗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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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权利与义务
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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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以法律为基本结构的体系,而法律则是规范人们行为和活动的准则。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也必须以自由为基础,充分维护和保证人们的自由。
丈夫欠高利贷自杀,妻子有义务还钱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丈夫欠高利贷自杀,妻子有义务还钱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
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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