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
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
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
非法集资;
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
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
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四、企业之间的
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
法规,属于
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