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现在因为一些原因要破产了,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国企申请破产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谢谢。
[律师回复]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需要继续交税,但我国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企业的破产重 整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破产重整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部门规范性 文件和个案批复的形式存在,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项下的 十余个税种,并逐步呈现出一般调整、特殊处理与综合调整的态势。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
上世纪 9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的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因资 产处理、国企改制、上市融资的强烈需求而重整兼并者开始由少及多。在经历了广信 深圳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广州壬丰房地产公司、中国联通、中国兵器集团、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等数个具体破产重整案件的税务处理后,与破产重整制度相伴的税收优惠 政策调整也由以往的个案批复、政令回函演变为全局性的普遍适用。现今,税收优惠 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主要集中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即重整 企业对上述税种一般性地享有减免待遇。概括而言 :
(1)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和债转股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后,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尚未发生实质性移转的,免征或减征契税 ;
(2)除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直接免予贴花外,破产重整企业仅对新增加的资 金按规定贴花,已贴花的资金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税 ;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 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调整
破产重整企业除去其所享有的上述一般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 其他税收是否依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一而足。破产重整企业除免征印花税、契 税和流转税外,还可依据不同的企业身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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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企业因其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而享受特别优惠,比如对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 进行资产处置和清理活动,不予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2)破产重整企业因其属于国有资本而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中国联通、中信 集团以及中国邮政在进行资产重组与置换时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
(3)信达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进行的收购、承接、管理和 处置活动,免除一切税收。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
企业获得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础,而破产重整企业在深陷财务困境时,生产经 营活动往往处于停滞状态,几乎难以获取利润继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此同时,当 重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大于负债,其在进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 分立之后,仍可就所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课征企业所得税。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59号 ) , 弥补了原税收法规的不足,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重组成 本,从税收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予以鼓励。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 合调整,其实质是严格秉承所得课税的原则,对企业重整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 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外,企业重组依 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来进行。其中,一般性税务处理对破产重整中的企业法律形式 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相关交易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 定,但无外乎以下程式 :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确认企业债务移转、股权交易和资产转让的 所得或损失,并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最后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抑 或原则上保持不变。此外,破产重整企业一旦符合适用条件,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 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 :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 税基础确定计税依据、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