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害人(患者或其
法定代理人)的
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
财产损害和
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第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医疗机构不存在
医疗过错。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
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
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
赔偿责任;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