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实施过错归责责任原则的证明责任。1、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和免责事由承当证明责任。2、受害人应当对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特此强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不适用于风险代理服务。人身损害赔偿源于人身关系所导致的纷争,这类争议并不在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之内。风险代理仅限于涉及财产纠纷类型的事宜。2、需要提醒您的是,在扣除受害者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關开销之后,剩余的赔偿款项与受害者的人身权益紧密相关,其对于受害者未来生活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因此,风险代理在此类情况下无法得到充分运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实施过错归责责任原则的证明责任。1、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和免责事由承当证明责任。2、受害人应当对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