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191条规定了
洗钱罪,是指
行为人明知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的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法定的行为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单位也可构成此罪,实行
双罚制,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
刑罚。
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本罪与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法条
竞合关系,洗钱罪是特别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