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270条规定了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
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