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减免,是指
犯罪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天灾人祸,致使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经犯罪人申请,法院可以酌情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刑的执行。
这是根据判决后犯罪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变化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充分体现了罚金刑执行的人道主义原则和我国
刑罚的目的。
减免罚金的理由有很多,主要就是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
罪犯因重病、
伤残等而
丧失劳动能力等。
在犯罪人有以上的原因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减免了。
另外,犯罪人虽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但并未影响其缴纳罚金的实际能力,则不能免除或者减少罚金的缴纳。
需要指出的是,在决定对犯罪人减免罚金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能抗拒的灾祸对犯罪人造成经济困难的大小,酌情决定是减少罚金数额还是免除罚金的执行。
如果犯罪人因此而完全丧失缴纳能力,应当免除其罚金;
反之,则只能减少其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