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
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
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
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
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
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
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员处以
警告或者15日以下
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但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