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四章规定了
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中第四节规定了
数罪并罚,对于一个被告人因数罪被分别判处不同刑罚的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及限制加重原则。
对于
有期徒刑与
拘役和管制的并罚,适用吸收和并科原则。
有期徒刑与
拘役间,有期徒刑吸收拘役。
有期徒刑与
管制或者拘役与管制适用并科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后
管制刑仍需执行。
管制是指对
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
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
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