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罚是怎么进行的,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和方法,但对不同刑种如何并罚未作具体规定。这一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导致各地法院对同一罪犯同时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罚的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现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然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第二种观点主张: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属同一刑种,执行的方式和场所有严格的区分。如遇前述情况,应先执行较重的有期徒刑,后再执行拘役和管制。
需要指出的是,如对同一犯罪分子同时判处犯数罪,应尽可能判处其同一种主刑,避免司法操作上的一些困难,如确需判处不同种主刑,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