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上),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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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
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持有鸦片10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刑罚的适用《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部分
毒品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