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参加债权人会议有什么要求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48:44
律师解答: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59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0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参加债权人会议有什么要求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6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8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4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6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7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5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8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0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1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5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6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1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3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8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6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5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3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5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5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6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7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6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3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5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2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4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0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7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5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1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5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0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6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8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8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2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8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2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1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8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3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6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4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8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2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7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2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债权能参加继承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能参加继承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哪些人能参加债权会议
[律师回复]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会议
债权人会议具有以下职权:审查有关全体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这三项职权均为债权人会议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人民在内,均不得干预或代为行使。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由债权人组成的,用以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并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和监督的机构。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五日内转告担保债权人和被担保债权人,使他们知道债务人经济恶化、行将破产的情况。如果担保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债务,那么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即被免除。如果担保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承担担保义务,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如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可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申报债权;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被担保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代为履行,但由于企业已宣告破产,没有条件履行,只能由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当破产程序终结后,被担保人未履行债务的,企业的担保责任因破产终结。
任何人要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成立;债权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间已经作了申报;其债权人资格已得到了人民的确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结束前,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后,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会议认为必要时、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持,当然,人民始终保留召集权和主持权。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全体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可以依民事诉讼法对其拘传。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裁定。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10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会议
[律师回复]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会议
债权人会议具有以下职权:审查有关全体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这三项职权均为债权人会议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人民在内,均不得干预或代为行使。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由债权人组成的,用以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并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和监督的机构。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五日内转告担保债权人和被担保债权人,使他们知道债务人经济恶化、行将破产的情况。如果担保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债务,那么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即被免除。如果担保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承担担保义务,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如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可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申报债权;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被担保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代为履行,但由于企业已宣告破产,没有条件履行,只能由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当破产程序终结后,被担保人未履行债务的,企业的担保责任因破产终结。
任何人要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成立;债权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间已经作了申报;其债权人资格已得到了人民的确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结束前,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后,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会议认为必要时、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持,当然,人民始终保留召集权和主持权。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全体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可以依民事诉讼法对其拘传。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裁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权可以参加继承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债权可以参加继承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债务人参与债权人的分配有什么要求吗?
[律师回复] 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
一、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二、普通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根据以上参与债权分配的条件,普通债权人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就能够申请参与分配,但是是否能申请参与分配和是否能确实分配到财产不是等同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那么参与分配的顺序是:
(一)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
(二)有担保权的债务。即在产生债权债务的时候设立了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务。
(三)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四)普通债权。也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担保抵押之类保障的债权。
(五)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并且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分配原则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进行偿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0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务人如何参加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权利,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能申请回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能申请回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规定了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
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申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
3、的告知义务:一是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5、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长申请即可。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人民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在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
6、举证权利。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
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
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10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隐名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吗?
隐名股东无权参加股东会议,需要由显名股东来参加股东会的会议。隐名股东除了不享有此项权利之外,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且也容易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显名股东通常会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对方的行为。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规定了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
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申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
3、的告知义务:一是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5、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长申请即可。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人民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在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
6、举证权利。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
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
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10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上海机动车牌照申请参加拍卖资格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1、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3、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4、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5、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6、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1、累积记分达到12分;
2、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四、购买汽车要注意什么
1、核对所交付车辆型号是否与销售合同中标注一样(主要体现在车辆配置和功能是否与厂家车型宣传手册一致);
2、检查车身钢板、保险杠的平整度,是否有出现不正常的凹陷、凸起现象,以免购买到事故维修车辆;3对所交付车辆进行功能检查(钥匙、灯光、挡位、油门、离合器、刹车、方向、空调、车窗、座椅、音响、轮胎等),查看是否能正常工作(建议让企业工作人员在旁,以便随时询问);
4、仔细察看各处漆面,尤其是一些容易在运输过程中被刮蹭的部位。检查车身漆面是否存在麻点、皱皮、鼓泡和划痕等现象,同时还应该确认各部位是否存在油漆色差现象,以免购买到二次油漆的车辆;
5、将所交付车辆开到车间通过举升机举起进行底盘检查,检查有无相关液体(机油、汽/柴油、制动液等)泄漏现象;同时检查车辆底盘是否有刮碰伤痕;
6、打开发动机罩,查看发动机及附件有无油污、灰尘,各主要部件结合缝隙处有无液体渗漏,连接固定部位的螺帽是否有很明显拧动过的痕迹;
7、随车资料检查,主要包括: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车辆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扳手、千斤顶、三角警示牌)、备胎等;
8、若企业在销售时答应有赠品也记得索要,不能带走的也应该以书面形式确认。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的参考范文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丙方租赁。现三方就甲方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予乙
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1、甲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况转让予乙方,丙方同意甲方之转让行为。
2、本协议签订后,有关合同履行的所有甲方义务和权利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和享有,甲方不再是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除本协议约定的代付义务外,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实体权利。
3、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丙方出租的机械设备,因保管、使用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灭失的,应自行向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前述责任。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在退租时向丙方交付机械设备,丙方接收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文件予以确认;若乙方交付的机械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丙方之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为保障丙方租赁款的回收,乙方概括受让合同权利义务后,对发生的租赁费用乙方应按计量阶段分期向甲方交报《机械租赁结算汇总单》,委托甲方代付租赁款,由甲方向丙方直接支付租赁款;《机械租赁结算汇总单》即视为乙方委托甲方付款之凭证,乙方无需另行出具委托书,乙方不交报《机械租赁结算汇总单》的,甲方有权拒绝代付租赁款。三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计算甲方代付租赁款金额:由甲方根据机械费用在整个工程造价中所占合理的成本比例予以确定。若甲方代付租赁款可能超过前述金额的,甲方有权拒绝代付,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支付责任,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
5、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中,承租单位必须为甲方。
6、因乙方委托甲方代付租赁款或因其未能完整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甲方为此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务款中予以扣除。
7、本协议内容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方对协议所有条款有清楚认知并充分理解其内容,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有足够了解,不存在任何误解、欺诈、胁迫的情形。
8、履行本协议引发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管辖。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义务履行结束则自然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0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债权债务协议的参考范文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明确股权转让前后 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甲方承担的债务,若在股权转让后由 乙方代为承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乙方:签约日期:年月日。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工会如何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会如何参加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法》
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相关知识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99%用户选择)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