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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B作为原告,次债务人C作为被告是毫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债务人A如果参加诉讼是居于原告地位,被告地位,还是第三人?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有争议,对于债务人B的地位主张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都有,笔者认为,债务人应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原因如下:
(一)债权人B和债务人A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类的,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债务人A不应是共同原告;
(二)债务人A与次债务人C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他们对债权人B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债务人A不应是共同被告。
(三)债权人B行使代位权时,起诉的是次债务人C,其实体权利直接指向次债务人C,而不是债务人A,债务人应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四)《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权利,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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