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
交通事故案件,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会划分事故责任,并出具
事故认定书,事故
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
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二、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