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其分两次鉴定,首次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地市级的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即由省级的医学会进行再次医学会鉴定工作。
自《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所关联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多的是倾向于行政处理,解决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对于医疗纠纷的赔偿主要是依据《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进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以及责任比例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
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