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392条规定了
介绍贿赂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
行贿人实施
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2、为
受贿人
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3、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
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
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
收集证据查明贿赂
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