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超期羁押,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进行
国家赔偿,但在现实中,超期羁押贻害甚重,超期羁押的弊端可见一斑,久押不决不仅妨碍了
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侵犯了被
羁押者的
人身自由权,是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
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
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
赔偿。
律师建议:
超期羁押不管是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导致死亡,它本身就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
因为一个人被长期地关押在看守所中,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自由受到剥夺,心灵的孤独和恐惧自不待言,也就是说,超期羁押本身即是一种“恶”,超期羁押事实的存在本身也就表明了被羁押者遭到了损害。
所以,只要有超期羁押,也就意味着损害的产生。
有损害应当有救济,有损害也就应有赔偿。
既然
刑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理应进行相应的补救。
而对被超期羁押者全面进行国家赔偿,即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