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指
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来追求或者放任
危害后果的发生,是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的火灾,行为人不希望后果出现,但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后果发生的。
两个
罪名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
公共安全。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在主观方面,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
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
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
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
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