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以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
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多的是倾向于
行政处理;而对于二级医疗事故的
赔偿主要按照医疗纠纷的赔偿进行其主要的赔偿项目如下:
1、
医疗费2、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情况参照
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