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
交通事故致
人身损害,可以主张以下
赔偿1、一般交通事故:可以主张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可以其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
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
人死亡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可以主张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因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坏的,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1、车辆维修费
2.车辆施救费、
停车费3.替代交通费,如果您的车辆不是营运车辆的话,可以要求赔偿所花费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停运损失。营运车辆的,
当事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5.
车辆贬值损失,俗称折旧费,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而给无过错或者过错程度较经的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使用价值的减少的,对方应予赔偿。
6、其他
财产损失,损坏的,应提交维修发票;损毁的,可以主张重置费,以事故发生时的财产价值进行衡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