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305条和第310条分别规定了
伪证罪和
包庇罪。伪证罪是指在
刑事诉讼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
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
当事人的
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统治者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
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他,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
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1)主体要件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后者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前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
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
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前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
犯罪情节;后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
犯罪事实。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前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
犯罪嫌疑人;后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
共同犯罪论处。